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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乡约的一份《营业执照》

作者:杨成立

来源:四川档案网

2018-02-08 星期四

    乡约是宝贵的中华文化遗产。现存于四川省九寨沟县档案馆的一份《营业执照》,是中国乡约制度的历史见证,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珍贵档案。

    此《营业执照》是中华民国3年(1914年)2月“委任松潘直隶厅南坪理番分厅知事李——为右照仰玉瓦桥乡约张正福执照”,其内容保存完整,不仅说明了乡约产生过程,而且规定了乡约的职责\履职的要求、为乡约制度发展提供了历史见证。

    《营业执照》全文如下:

    “给照以专责成事案,据玉瓦团民周进安、高怀德、袁森坤等公举,得民人张正福,人尚诚实、办公可靠,堪以充当玉瓦桥乡约之责,伏乞委充,以应公事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民张正福,遵照即便,充当该处乡约之责,乃为官家耳目,一方首人。务须勤慎公事,约束乡民,切勿违禁种烟,桥梁路道随时补修,夫马差使照常支应,凡遇些小之事,秉公处理,如有匪盗人命重件,据实呈报,来案以凭详办,凡事秉公办理,毋稍徇情偏向,倘敢武断侵欺,革究不贷,切切须照。右照仰玉瓦桥乡约张正福准此,中华民国三年二月廿九日,分厅,秉公勤慎。”

    千百年来,中国人为了追求人与人之间能“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样的理想境界,发展出这种乡治理论。孟子曰“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几乎把乡约条款都包含在里面了。乡约是自治的一种体现,由乡民自动、自发地制定规约,处理众人生活中面临的治安、经济、社会、教育、礼俗等问题。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半月集合本团人宣讲圣谕,调解纠纷。当事人同意和解的,记入“和簿”,不同意的可向官府起诉,是一种以教化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基层组织形式,同时兼社会救助的职能。北宋的《吕氏乡约》是开创性的,而九寨沟这份《营业执照》任命的乡约,是由县里德高望重之人推荐,再由政府核准认定的。可见,此时的乡约已经发生了变化。乡约最初是由民间推举,发展到官府委任,在这一过程中,乡约逐渐失去了其自发性、民间性、区域性和自治性,而成为官府管控乡村社会的吏治工具,“乃为官家耳目”就是明证。从此,中国乡约就进入了民办乡约与官办乡约的时代。随着官办乡约的强势推进,乡约就不断变质、变味,乡约就日趋衰落。最初乡约是“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扶持,则百姓亲睦。”而如今是“乃为官家耳目,一方首人。务须勤慎公事,约束乡民,切勿违禁种烟,桥梁路道随时补修,夫马差使照常支应,凡遇些小之事,秉公处理,如有匪盗人命重件,据实呈报,来案以凭详办,凡事秉公办理,毋稍徇情偏向,倘敢武断侵欺,革究不贷,切切须照。”两者对比,必然走向衰亡。乡约的生命关键在于自治,没有自治的乡约,就是没有生命力的乡约。

    正如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所写:乡约这个东西,它充满了中国人精神,是一个伦理情谊化的组织,而又是以人生向上为目标的组织。“人尚诚实、办公可靠,堪以充当玉瓦桥乡约之责”,就是标准要求。中国是乡土社会,基本结构是家庭、家族、村落、社会、国家,家法、族规、对应于家庭、家族,乡约对应于村落,国法对应于国家社会。从家法到国法形成一个秩序链,家法在下端,国法在顶端,乡约居于结合部的重要一环。今天我们治理乡村,制定乡规民约,应当接收乡约的志愿约定及国法衔接的优点,为乡约精神注入时代活力。乡村社会各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和社会文化“小传统”,特别在民族地区更有“独立传统”,乡规民约的制定只有遵从广大乡民的意愿,从乡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执行中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服务于广大民众。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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