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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回开平矿权的坎坷之路

作者:蔡建忠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3-19 星期一

    开平煤矿是清末洋务运动中官督商办的大型新式采煤企业。《辛丑条约》签订后,列强加紧控制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帝国主义垄断资本不断渗入开平煤矿。开平矿务局会办英国人德璀琳蒙骗利用开平矿务局总督办张翼,暗中与英商墨林公司代理人美国资本家胡佛相勾结,骗取并占有开平煤矿。1901年,开平矿务局改名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名为中外合办,实为英国资本控制。1903年,清政府令张翼与英方交涉,收回开平煤矿经营权。从1903年到1935年,中英双方就开平矿权进行了长达32年的交涉,经历了“废约收开”“发债收开”,以及成立滦州煤矿和“责滦收开”等曲折过程。在西方列强的虎视眈眈和威逼利诱之下,将开平煤矿收归国有的努力一次次失败。

两度“收开” 终成泡影

开平矿务局于1891年发行的股票

    1901年初,开平矿务局总督办张翼与英商订立卖约和移交合同,英国人以极低价钱骗去开平矿务局所有资产,矿山为英国墨林公司侵吞占有。时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袁世凯参奏张翼渎职误事,丧失开平煤矿经营权,清政府责令张翼“废除与英商合约,收回开平矿权”。张翼奉命赴英国提起诉讼,英商坚持以卖约及移交合同为依据,拒不归还矿权,中方失去了开平煤矿的主权,“废约收开”宣告失败。

    1907年,袁世凯幕僚、天津道周学熙等人发起成立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以滦州公司抑制开平公司,为收回开平煤矿积累资本。周学熙等人劝募天津官办银号及当地民众,集资300万两白银,官股和商股各占一半。1908年,滦州煤矿开始出煤,迅速与开平煤矿形成对峙之势。同年,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陈夔龙提出了“发债收开”的方案,建议由清政府发行公债,从英国人手中赎回开平煤矿。英国人最初要价270万英镑,经过反复交涉,降至170万英镑。清政府度支部以“库储支绌”为由,不肯为发行公债进行担保,张翼则认为“开平属中外合办,无须付款赎回,即可享受利益”,反对赎回开平煤矿,“发债收开”之议不了了之。

    此后,清政府指令滦州煤矿加筹商股、伺机收回开平煤矿,滦州与开平形成激烈竞争的态势。开平煤矿资金雄厚,生产设备先进,煤炭产量五倍于滦州,生产成本亦低于滦州,而且拥有完善的销售渠道,滦州短期内难以与之抗衡。继而,开平煤矿采取降价倾销的方式遏制滦州煤矿的发展,滦州煤矿损失惨重。1911年春,滦州煤矿董事李希明、李幼香与开平总办那森爱德会晤,商谈开平与滦州合并事宜。李希明为保全资本和分享利润,承诺开、滦合并后由英人掌握管理大权。周学熙虽然不甘心将自己创办的产业轻易让与英国人,但终因滦州煤矿资本不足而不得不与开平进行谈判。

开滦联合 事与愿违

    1912年1月27日,开平与滦州签订《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合同草案》,6月1日,双方签订《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合同》及《开滦矿务总局议事部规则》,决定将两公司联合后的新公司命名为开滦矿务总局。这一系列合同签订后,使英国人侵占开平煤矿的非法行径合法化。

    在合同协商过程中,英国资本家对滦矿股东进行种种利诱拉拢,目的是进一步掠夺我国自然资源,从而榨取更多经济利益。根据开平与滦州两家商定,双方股本各为100万英镑,实际上滦州实缴股本约300万两白银,折合50万英镑,联合后股本升值为100万英镑,开平公司还将为其代募债券。这样一来,滦州煤矿不仅摆脱了经济困境,还使滦州的股东大获其利。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合同规定,净利在30万英镑以内,开平拿60%,滦矿拿40%,超过30万英镑之数,两公司各拿50%。根据《开滦矿务总局议事部规则》,英国人掌握了开滦煤矿的大部分决策权,在经营管理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开平滦州联合及签订相关合同的结果表明,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为与开平煤矿展开竞争而创办滦州煤矿的举措不但没有实现“以滦收开”的初衷,反倒促成了“助开收滦”,使英国人在开平、滦州两家矿山攫取了比之前更多、更广泛的利益。开平、滦州两矿联合后,英人凭借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开滦矿区优质煤炭资源,加上先进的企业管理手段和采矿技术,获得了比以前更加丰厚的利润。

“责滦收开” 黯然落幕

    在1912年订立的开滦联合合同中规定,合同签订10年后,滦州公司有权将开平公司全产购回,这一条款被称为“责滦收开”。滦矿股东借这一条款向国人表明,与开平煤矿联合实为权宜之计,将开平煤矿完全收归国有才是最终目标。1922年以后,社会各界要求收回开平煤矿的舆论再起,而此时,得到了巨额利润的滦矿股东早就放弃了“收开”的计划。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以整理矿务为名,要求开平、滦州设定矿权,取得矿照并缴纳积欠的矿区税。开滦总经理那森爱德与国民政府就此进行了交涉,双方商妥,要求开滦煤矿向国民政府预付税款100万银元,国民政府即可颁发矿照,承认开滦的采矿权。滦州煤矿管理者借机要求开平煤矿董事会修改1912年订立的合同,提出共享产业、平分利润、共同管理的要求。这一提议遭到开平煤矿方面拒绝后,滦州煤矿单独与国民政府交涉,并交纳了50万银元的预付矿区税,实业部同意发给滦矿矿照。此举迫使开平在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利润分成上做出让步。1934年,经过斡旋,开平亦向国民政府预付了50万银元矿区税,并对1912年的合同条款进行了修订。1935年11月29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向开平和滦州两公司颁发了采矿执照,标志着中国政府承认了英国公司在开平煤矿的采矿权。

    开平煤矿和滦州煤矿签订修正合同后,两公司由联合趋向于合并,滦矿争取到了与开平平等的利润分配额,形成了两公司共同执掌开滦矿务总局管理权的局面。与此同时,滦矿公司失去了发行债券的自主权,这就使得将开平煤矿收归国有这一计划的前景变得更加渺茫。这份合同的签订,标志着“责滦收开”之策以失败而告终。

1878年在唐山创建的开平矿务局

    文中所示档案为开滦煤矿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3月16日 总第3194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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