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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致雷经天信

抗战时期震惊全国的“黄克功事件”

作者:王伟红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9-11-19 星期二

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给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一封信。

中央档案馆藏

    1937年10月,在革命圣地延安,发生了一起震惊陕甘宁边区、影响波及很广的杀人案件,它就是著名的“黄克功事件”。10月10日,毛泽东给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并担任黄克功案件审判长的雷经天写了一封信。

    这封信原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新中国成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保管,后移交中央档案馆。

    黄克功,1911年出生,江西南康人,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入党,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并在二渡赤水的娄山关战役中立过大功。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营政治教导员、师政治部宣传科长、团政委。黄克功曾在1934年6月15日的《红星报》上发表文章,题为《巩固红军的模范连——十个月没有一个逃跑的》,可以看出,他是一个具备一定理论水平、有较高领导能力的指挥员。

    1937年8月,黄克功任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以下简称“抗大”)第15队队长,并同队里的一位女学员刘茜谈恋爱。接触一段时间后,二人因诸多原因发生矛盾。10月5日夜间,黄克功约刘茜散步,在双方越来越尖锐的口角、争论、顶撞中,暴怒的黄克功竟开枪将刘茜打死。

    在怎么惩治黄克功问题上,边区内的干部群众有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触犯了边区刑律,应该处以极刑,以平民愤。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是有功之臣,年纪很轻,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黄克功在其陈述书中请求:“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担任案件审判长的雷经天就此案件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黄克功的陈述书。

    毛泽东很快给雷经天回信,“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10月11日,公审大会在延安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为公诉人,由审判长雷经天和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等4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组成审判庭。黄克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雷经天当众宣读了毛泽东的信,黄克功深深地低下了头,认罪伏法。

    10月14日,《新中华报》报道了这一案件,标题是《高等法院日前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群众要求枪决严肃革命纪律》。报道内容为,“本报特讯:边区最高法院,十一日组织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审讯结果,黄克功自己承认,因为刘茜拒绝他的求婚要求,而实行强迫,终于不遂而以手枪举枪杀了刘茜。这是苏区中从来所未曾见过。黄克功这种卑鄙行为,是一个革命军人所不容许的。这种为着个人恋爱,抛弃了过去艰苦斗争光荣历史,不顾目前抗日救国的重大任务,破坏红军纪律,违反革命政府的法令,以最残忍手段,枪杀革命同志,这是革命队伍中的败类,凡每一个到会的同志,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纲纪,法院为执行群众要求与法律起见,特于公审大会将黄克功执行枪决。”

    共产党对党员、红军对红军成员,必须执行比平民更严格的纪律,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严明党纪及其领导的军队的严明军法。正是因为用铁的纪律严格约束党员和军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才能深得群众拥护,才具有无坚不摧、无战不胜的坚强战斗力。这件档案,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严明法纪,也警示着我们不忘初心、从严治党的重要性。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11月15日 总第3450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杨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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