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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

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办法

作者:王 芳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03-18 星期四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是第二批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珍贵档案之一,属于黑龙江行省公署全宗档案的一部分。该文献产生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是呼兰府针对当时封建婚姻的一些弊端及其所引起的诉案颇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公文原件,包括呼兰府呈文、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拟批及巡抚札饬,列有呈办文稿官员的签批,并钤有关防印信及戳记。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为中国传统的折子式,使用传统的公文用语,以正楷、墨笔在宣纸上书写而成,展现了清末公文的审批程序,是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办法。

    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虽地处偏远,但是呼兰府风气开化较早,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面对婚姻诉讼案件增多的状况,亟须妥议婚姻办法,“俾息讼端,以维风化”,呼兰府知府李鸿桂奉命率先在本省制定《婚姻办法》。该办法从侧面反映了光绪末年由婚姻引起的一些社会现象,同时展现了呼兰府对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意图。其中,对婚姻礼俗中涉及的婚书钤印、结婚年龄、彩礼收受款目、严禁额外索财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四条明确规定:

    男女二家聘嫁婚书俱须呈官验明钤印注册或另刊图记,如未经呈验钤印,后有悔婚涉讼,官不为理;

    男子必至十八岁方许议婚,女子必至十六岁方准字人;

    定亲币帛酌定限制,女家准收彩礼京钱百缗、尺套布八对、首饰合银不得过十六两,载在婚书,贫者酌减,富者不得多求,如男家自欲从优,官司自不为禁止;

    自此次明定限制后,倘女家仍复以女居奇,需索重聘,即乖婚姻正义不殊价买,无论迎娶后有无事端,概不得以敌体论。

呼兰府呈文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的制定,标志着黑龙江地区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新的文明婚姻制度出现萌芽,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封建陋习有所改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有些条款尚未完全脱离封建色彩,但它毕竟向新的婚姻制度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该文献为社会、历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研究黑龙江地区婚姻制度、礼俗及社会风俗等内容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参考资料,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

    文献遗产名称: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

    文献形成年代: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

    文献数量:3件

    文献保存者:黑龙江省档案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3月12日 总第3651期 第四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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