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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毛泽东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作者:李 平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05-07 星期五

    1953年12月24日,一辆载着毛泽东及其随行人员的专列,悄然驶出北京站,向南疾驰而去,并于28日零时,抵达浙江杭州。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第一次到杭州。在列车上,他对宪法起草小组成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图为毛泽东在开幕式上。

审时度势 开启制定宪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所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3年的艰苦奋斗,经济逐渐复苏,社会日趋稳定,新中国各项工作走上了正轨。

    1952年12月24日,毛泽东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主持召开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提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对提议作了说明,并提出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向全国公布。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等32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既有共产党的领导人,也有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同年6月,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对宪法起草工作有了全新的要求。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地、规范地确立人民民主原则,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原则,制定一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过渡时期总任务确定下来。

    为了保证宪法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毛泽东亲自挂帅,胡乔木、田家英等为小组成员,着手拟定一个可供讨论、修改的宪法草案初稿。12月2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毛泽东集中精力进行起草宪法工作。这期间,由刘少奇代理主持中央工作。当天下午,毛泽东踏上了开往杭州的列车。

顶层设计 拟定宪法草案初稿

    在杭州,毛泽东和起草小组成员开始了紧张的工作。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刘少奇及在北京的中央各同志写了一封电报,通报了起草宪法的整套工作计划,并要求中央委员参阅各国宪法。电报的内容是:

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

    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计划如下:

    (一)争取在一月三十一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二)准备在二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三)三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三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四)四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五)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为了在二月间政治局便于讨论计,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

    (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

    (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

    (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

    (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

    (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有何意见望告。

    毛泽东

    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五日

    这表明,毛泽东主持起草新中国宪法,视野是世界的,也是历史的,不仅参考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立宪经验,而且还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不同时期宪法中值得借鉴的一些成果。

    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小组于2月17日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23日修改出二读稿,25日又修改出了三读稿。24日、26日,毛泽东分别两次致信刘少奇谈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情况。在26日的信中,他写道:“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随后,刘少奇于2月28日、3月1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负责,以董必武为主,根据中央政治局对讨论的意见及宪法起草小组的意见,将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图为会前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历次稿)。

    宪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工作在南北两地进行。杭州方面,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北京方面,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3月上旬,起草小组提交了四读稿。3月12日、13日、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会议决定:由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宪法草案初稿的最后修改;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为秘书长。3月17日,毛泽东一行圆满完成宪法起草任务回到北京。

    随后,毛泽东审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3月18日、19日讨论修改稿。在修改稿封面上,毛泽东批注:“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在“序言”部分,他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毛泽东批注:“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条款旁,他批注:“此条应采纳周鲠生意见。”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毛泽东还专门加写:“或者受主席委托时。”除此之外,他还就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由此可见,毛泽东为起草宪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上,他虚怀若谷地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针对宪法草案写得比较简单,文字比较通俗的情况,毛泽东说:“宪法要简单、明了。我们国家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将宪草(即宪法草案)写得简单、明了些,是有好处的,等将来有经验时,再制定详细的宪法。而且,我们还可以根据情况,多制定些子法。至于母法——宪法,就不能随便变更、修改,否则会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宪草,除总纲外,其他各章都写得比较简单。文字尽量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后,完全接受了这个初稿,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分发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至5月29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大区、省、市宪法草案初稿座谈基本结束,7500多人参加了讨论。从3月25日至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毛泽东与委员们一起逐章逐条地对初稿进行字斟句酌的推敲和修改。

走群众路线 掀起全民大讨论

    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全民大讨论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讨论持续了近3个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累计提出的意见共有118万多条。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并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决定正式提交即将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刘少奇在大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报告的第三部分,他就讨论宪法草案时提出的各种意见作了专题说明。对于被采纳的群众意见,宪法草案作了相应改动,既有内容方面的,也有文字和修辞方面的;对于没有被采纳的群众意见,刘少奇也一一说明未加采纳的理由。这种负责的、慎重的态度和做法,展示出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政治本色,使中央的意见和人民的意见相互融合,让宪法草案的科学性与通俗性相互统一,内容臻于完善,易于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和遵守。

    9月20日下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代表们不约而同地站了起来,掌声和欢呼声响彻怀仁堂。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并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因为该宪法是1954年起草通过的,所以又被人们称为“五四宪法”。

    文中所示档案为中央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5月7日 总第3675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杨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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