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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国摄政王谕准资政院续拟院章

作者:刘文华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10-15 星期五

    晚清时期,国步艰难。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英、美等国以义和团运动为由,组建八国联军侵略中国,进逼北京。清政府节节抵抗,均遭失败,最终北京失陷,慈禧太后、光绪皇帝仓皇逃至西安。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被迫与英、美等11国签订《辛丑条约》,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此巨变,亡国之患,迫在眉睫,朝野上下终于达成改革共识。清廷接连颁布谕旨,推进变革,这就是史称“清末新政”的改革。

拟设资政院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派遣镇国公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国以后,他们建议筹办宪政,以挽救危局,得到清廷的同意。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廷发布上谕称,“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危,忧患迫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通过派遣大臣前往东西各国考察,得知“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因此,现在唯有“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然而,现今“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并要求“士庶人等发愤为学,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益,勿以小忿败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平和,以豫储立宪国民之资格”。于是,新政进入“预备立宪”阶段,且先从官制改革入手。除原设的外务、吏、礼、学等部之外,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商部改为农工商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新设邮传部。此外,还计划要增设“博采群言”的资政院及“核查经费”的审计院,而设立资政院成为接下来预备立宪改革的重点。

纂拟资政院院章

    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十三日,清廷下旨:“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先令贝子溥伦、大学士孙家鼐为总裁,拟订资政院院章。之后,又令各省设立谘议局,作为“采取舆论之所”,“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材之阶”。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贝子溥伦等上奏拟订部分资政院院章折,奉旨:“依议。其余八章著即迅速妥订具奏。钦此。”溥伦等又奏请拨发资政院开办经费,同样奉旨允准:“著度支部照数拨给。”此后,溥伦等就接着续拟院章。宣统元年(1909)七月,溥伦等将续拟院章上奏。

    宣统元年(1909)七月初八日,清廷针对资政院续拟的院章而颁布上谕,宣布同意资政院所拟,其中写道,“该院自职掌以下八章与现定谘议局章程实相表里,即为将来上下议院法之始基,所拟尚属周妥”,要求“京外各衙门一体遵行”,并催促“其各项细则章程仍著迅速筹拟奏请宣布”。因宣统皇帝年幼继位,当时主持朝政的是监国摄政王载沣,但上谕仍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摄政章程规定,谕旨需加盖摄政王印章,并有军机大臣副署。所以,这件上谕开头钤盖有“监国摄政王章”,后面则有五位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世续、张之洞、鹿传霖、那桐的亲笔署名。

清宣统元年(1909)七月初八日,监国摄政王允准资政院续拟院章上谕。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从上谕中看,军机大臣的签名都是工整小楷,笔画清晰,一丝不苟。不过,奕劻等年事已高,签名一事并不是那么令人胜任和愉快。《申报》上曾这样描述当时诸位军机大臣署名的“艰窘”状况:“自赵炳麟奏准规复署名旧制之后,近来所颁谕旨、电谕均由枢垣拟就,呈送摄政王阅定,摄政王即于年月日之前加盖金章,约七八分见方,各枢臣即于王前就矮坐,各在钦此字样之下一行亲自书名,系用端整小楷。无如各枢臣均已年高眼花,楷法生疏,既无适用之笔墨,亦无相宜之桌椅,因此署名一节极形窘迫。”从中可知,因为在摄政王面前,军机大臣们只能坐在小矮凳上签名,笔墨也不适手,加上老眼昏花,久已不写小楷,因此签名就显得相对“艰难”。

    此后,资政院又接连奏定议员选举章程,开办速记学堂等,为开院做好准备。

资政院成立

    宣统二年(1910)四月初一日,清廷公布资政院议员名单,以是年八月二十日为召集之期,九月初一日为开院之期,参加开院典礼的议员共有170余人。时任议员汪荣宝记载了开院典礼的情形:“十一时半监国摄政王驾临,入休憩室少坐。各议员依次入议场序立,政府各大臣、议长、副议长、议员、秘书长、秘书官均向御座行三跪九叩首礼。礼毕,政府各大臣分就议台东西序立,副议长以下均序立如初,议长恭导摄政就御座东旁坐次,全场肃立致敬。庆邸展本日谕旨宣读讫,议长跪受,安放黄案上,摄政王宣示训辞毕,礼成。”监国摄政王载沣代替皇帝莅临资政院会场致贺。资政院的成立,意义重大,确实是“中国前此未有之创举”。

    按照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的主要职掌包括审议“国家岁出入预算事件、国家岁出入决算事件、税法及公债事件、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法律事件(不包括宪法)、其余奉特旨交议事件”,范围十分广泛。院章还规定了资政院与军机处、各部院处于平级地位:“资政院议决事件,若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不以为然,得申叙原委事由,咨送资政院复议。”如果资政院仍然坚持原议,则资政院、军机处、各部分别奏请,由皇帝定夺。这导致了资政院与行政部门尤其是军机处之间剧烈的冲突。宣统二年(1910),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议之时(九月初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资政院因湖南公债案、云南盐斤案等,与军机处产生了巨大矛盾,甚至酿成弹劾军机大臣的风潮。清朝统治者创立资政院,原本设想是让其成为社会舆论的出口,甚至成为政府施政的“橡皮图章”,但最终效果却大相径庭。

    其实,包括开办资政院在内的立宪新政并不能挽救清朝的命运。如编练新军、推广巡警、开办学堂、设立审判检查机构等新政措施,这些都需要筹措数量庞大的经费,致使清政府开支剧增。为了筹款,中央向地方摊派经费,地方则以各种名目向民众榨取,如粮捐、房捐、学捐、铺捐、膏捐等,捐税百出,引起民众的强烈反抗,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清末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更为加剧。随着宣统三年(1911)武昌首义的枪声,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朝最终走向灭亡。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0月15日 总第3742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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