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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馆藏审判日本侵华战犯档案汇编》

还历史以真相 证罪恶之昭彰

作者:朱芳芳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11-26 星期五

    南京是国民政府的首都,是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发生地,江苏省是沦陷期间日伪统治的中心地带,在抗战期间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口损失。自1945年12月起,中国分别在南京、徐州等地设立军事法庭,审判在侵华战争中犯下严重罪行的日本乙、丙级战犯,如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的谷寿夫,策划制造济南惨案、指挥部队采用血腥的屠杀手段占领香港的酒井隆等。

    2020年8月,江苏省档案馆编纂了《江苏省档案馆藏审判日本侵华战犯档案汇编》,全书系统收录了该馆所藏的审判战犯前期的准备工作档案、审判办法及施行细则等文件,以及对部分战犯的判决书、起诉书等。其中第一部分“敌人罪行调查”和第二部分“审判战争罪犯”的前三个方面的内容,系首次向社会公布。

    罪行调查 困难重重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11月组建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力求在日军遣返之前,大量搜集日本战犯的罪证,并开展对日战犯的调查、逮捕、引渡、审判等工作。第一部分“敌人罪行调查”涵盖了国民政府各级机关关于敌人罪行调查的办法、表式等,从对战犯调查的范围、重点、时间要求和填报办法等可见其调查过程的严谨和规范。据国民政府颁布的《调查办法》规定: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和县政府接受群众的申诉报告,由检察官、审判官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要统一填写《敌人罪行调查表》,并附带具结文书和证词,使其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

    

战犯酒井隆判决书封面及部分内容

    江苏省档案馆藏

    书中所收录的大量罪犯调查表及呈文,可见日军暴行之凶残。在仪征沦陷后,日本军官高杉清集中当地居民训话,朱维城、龚意凤等5名箍桶匠因恐惧而“面色发白、身体发抖”,被日军视作游击队分子集体屠杀。日军占领宜兴之后,强奸妇女,抢夺食物,无恶不作。村民杨增祥曾目睹日军在黄舍村手持喷火器向居民房屋纵火,大火连烧两天,“红光冲天、焦臭刺鼻、惨不忍睹”,公社仓房被毁,机器被洗劫一空。1937年,日本某宪兵队队长川田幸男乱枪杀死沈雨生等7名中国农民。此后,川田又因收购军米、勒索钱财等多次杀害普通百姓。

    罪行调查的过程也面临许多困难,如仪征县政府在呈文中所示:中日双方言语不通;敌军残暴,人民不敢询问;日军调动频繁,人民行动受限,因此所属部队不易查访;敌人溃退之后,奸匪阻挠填表等。

    法庭审判 力求公正

    第二部分“审判战争罪犯”共包括4个专题。一是国民政府各级机关关于审判战争罪犯的办法、细则、条例等,主要包括《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条例基本包含了国民政府颁布的所有关于战犯审判的法规,尤其是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从检举、逮捕到审讯、判决、行刑等整个过程都作了较为详细、严密的规定。之前存在争议的问题也都进行了探讨修订,力求审判过程的公平公正。如1946年2月,《司法行政部关于遴选军法审判官及军法检察官致江苏高等法院的训令》明确了司法审判主权,“关于战犯之办理除国际战犯应由同盟国特设审判官外,概由我国军事机关组织军事法庭,依法审判”。有关拉伕是否构成“强迫非军人从事敌人有关军事行动之工作”,当时出现了两种观点,狭义派认为犯罪要件必须是人员在前线直接参与作战,后方修车补路等不能算作为敌作战;而广义派则认为无论在前方还是后方,劳工都直接或间接从事了有益于敌方的军事行动,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在1947年9月出版的《特种刑事法规集解》中对“战争罪犯”进行了定义:不直接参与作战行动的人员并不构成犯罪要件。

    《江苏省档案馆藏审判日本侵华战犯档案汇编》书影

    二是国民政府各级机关关于审判战争罪犯相关事务的公文。其中包括军法审判官和检察官的遴选、战犯的引渡、战犯证据的收集、催促审判进程、法官与检察官人选安排和俸禄待遇等文件。关于战犯证据的收集过程,司法行政部援引并要求各地依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与《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小组搜集战罪证据标准》相关内容执行,“充分搜集战犯证据汇交本部军法处”,以“依法严惩,以申正义”。

    三是各级机构关于部分日本战犯认定、提讯的公文。其中包括爱国将领狄维城死难事件战犯的处理与潘云钦检举日本战犯森岛、上子无故枪杀农民2人等公文。1942年5月6日,奉贤县南桥区南大镇的火柴生意商潘云钦,被闵行宪兵队队长森岛以“私自联系游击队”的罪名强行逮捕。宪兵队恶刑逼迫,让他说出游击队的藏身之处,后幸得保释。1944年9月8日,汉奸王阿三又向宪兵队长上子诬告潘为中共地下党,潘再次被捕,王阿三借机敲诈潘家上下。潘云钦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文中所示,森岛、上子曾于1942年4月25日,借搜捕救国军之名,将农民潘寿康、董生法无故拘捕枪杀,诸如此类的案例数不胜数。

    四是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及对日本部分战犯的起诉书和判决书。1946年5月7日司法行政部转发给江苏高等法院(原文注明“函送各军事法庭作为参考资料”)的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共列元帅3名、大将23名、中将167名、少将11名、文职28名(均注明“阶级”“职务”和“主要罪行”)。此外,还有对日本主要战犯如土肥原贤二等30人的起诉书。该起诉书分为“一般要旨”“主要战犯之一般罪行”“主要战犯之个别罪行”3个部分。“一般要旨”明确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日本为祸首。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沈阳事变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降书签字,长达十四年的时间,日本悍然违反国际公法、国际惯例反人道,不断向中国及其他盟国进攻,以致无辜人民死伤之惨重,财产损失之广大,史无前例”。在“主要战犯之一般罪行”中,国民政府将战犯罪行分为“一般之计划或阴谋罪”“违反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4种。“一般之计划或阴谋罪”部分表明日本侵略中国大陆的意图自1905年日俄战争开始便进入实行阶段,至“二十一条”的提出,日本的侵略计划与阴谋已灼然可见。该起诉书还提及了《田中奏折》里非常著名的一段:“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东三省与蒙古,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国。”由徐州绥靖公署所呈的《战犯酒井隆判决书》不仅是当时中国司法人员办案的结晶,也是世界战争罪行审判书的样板,被战争罪犯委员会收集,并翻译成多国语言供各盟国在战犯审判中参考。

    因受长期战乱、人口伤亡迁徙、经济凋敝等因素制约,加之国民政府组织能力有限、各地重视程度不够、各机关间配合不畅,国民政府在战犯罪证调查、收集方面,虽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收效甚微,进展缓慢,导致许多基层日军暴行无法确认,战犯名单不能及时提出,影响了后期的审判工作。但本书所收录的有关战犯审判工作档案,仍较为完整地呈现出国民政府惩处日本罪犯的全过程,填补了战犯审判历史研究领域档案史料的空白。对于揭露侵华日军在江苏省一带所犯下的滔天暴行,启迪人们铭记历史、珍爱和平,具有重要价值。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1月26日 总第3760期 第四版

 
 
责任编辑: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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