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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据 调查罪行

——抗战胜利后南京市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调查

作者:曹必宏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12-13 星期一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占领南京后,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放下武器的中国军人和无辜平民惨遭杀戮。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伸张正义,严惩破坏和平、发动战争、违反人道的日本战犯,同盟国和中国分别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分别负责审判。由于南京大屠杀案是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制造的无数暴行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事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均对此案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调查、审理,并作出了正义的审判。为配合中外军事法庭的审理,调查侵华日军在南京所犯的罪行,南京市政府及相关机关,先后成立了“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专门的调查机构,深入各街区、居民住宅,对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调查,其调查所获的人证、物证在两个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1945年11月7日,南京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令调查敌人罪行,成立了由南京市政府、首都警察厅、国民党市党部、南京市总工会、农会、商会、首都医师公会、首都律师公会等14个机关团体代表组成的“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并推定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为召集人,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46年10月,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撰写的《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部分)。

    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即印制了相关调查表格由各代表转发所属单位进行调查,为避免调查中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该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的工作性质,确定各自具体的调查对象,由南京市政府推动各区、乡、镇、保、甲,由警察厅推动各区、局、所,分别负责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为确保调查真实、可信,该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敌人罪行调查表》,其内容分为罪行人(姓名、官职或职业、所属部队或机关名称、长官姓名等)、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被害时职业、现在职业、被害时住所、现在住所)、罪行事实(日期、地点、罪行种类、被害详情)、证据(人证、物证)和备考等5栏,并在填表须知中明确要求:填表以确实为主,事实不明者,不要填写;罪行人姓名需详写,不可只填“松井”或“太田”等字样有姓而无名;如罪行人姓名无法查考时,则填明“不知”二字,但须将罪行发生日期、地点及部队番号等尽量详填,以便另行设法调查。关于人证,须由被害人或目击者具结,详述罪行事实,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随表附送,并附有专门统一的具结格式,要求证人宣誓:“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

    至1946年2月,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共获得500余份调查资料,其内容涉及日军在南京的屠杀、伤害、奸淫、抢夺、破坏、强制服役以及中岛、长谷川等29支日军部队的罪行,罪行总数达“295882种”。陈光虞在调查报告中指出:“敌人罪行残暴凶悍毒辣,无所不用其极,综计所获材料,被杀害之人确数达三十余万,烧毁房屋达四千余幢,被奸淫及拒奸而死者二十三人,被逮捕生死不明者共一百八十四人,其他尚待调查,实人类史上空前未有之惨剧。”后来成为审判南京大屠杀案重要证据的数起集体屠杀案如上新河(2873名遇难者)、兵工厂与南门外花神庙(7000余名遇难者)、草鞋峡(57418名遇难者)、汉中门(2000余名遇难者)、灵谷寺(3000余名遇难者),以及崇善堂“掩埋155300余具尸体”等,均为该委员会调查所得。为确保调查资料的可靠性,陈光虞等人还在崇善堂等参与尸体掩埋的慈善团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赴阴阳营北秀村、古林寺山后、阴阳营南秀村、上新河二道杆子、韩家巷西仓山、上新河凤凰街、下关鱼雷军营旁、上新河北河口空场等遭日军集体屠杀的遇难者掩埋地点进行实地勘查,并拍摄了照片20余张存证。1946年6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查官大卫·纳尔逊·萨顿等4人来南京搜集证据,该委员会积极协助,并提供了证人材料和相关信息。

    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1945年12月10日,根据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办法》的规定,南京市政府成立了“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南京市政府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委员则由南京市政府、市党部、首都警察厅、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社会局、工务局、卫生局、地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农会、商会等负责人担任,其主要任务为:调查南京市各方面因抗战所遭受的损失,并报告国民政府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汇办。下设三组,分别负责“人民伤亡暨私有财产与人民团体暨古物书画之损失查报事项”“公有财产、各级学校、公营或民营事业财产等损失查报事项”“天然资源暨因敌人在收复区经营工矿交通及其他生产事业所受之损失等查报事项”。

    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前排左二)等现场查验南京雨花台荒草中的被害人尸骨

    该委员会成立后,即印制人口伤亡调查表、财产损失报告单各6万份,分发各机关暨各区公所警察局,转发填报。为扩大宣传,该委员会还在《中央日报》《和平日报》等报纸上刊载公告,呼吁市民踊跃申报。经过4个月的调查,至1946年4月10日,该委员会共收到各部门汇转表单9378份。其中,财产损失报告单8186份,人口伤亡调查表1192份;死亡1585人,伤30人。根据市民呈报,至1946年9月10日,财产损失方面,共计损失“房屋789幢又31343间,器具2406套又309223件,衣服5920箱又5914725件,现款447958元,金银首饰14222两又6345件,书籍1815箱又2859套又148619册,字画6482件,古玩7321件,车辆956辆,牲畜6277头,粮食12087975石”。损失价值计国币“231785358222元”,现值估计约2万亿元。从上述调查统计来看,该委员会的调查主要集中在财产损失方面,而人口伤亡方面则较少涉及,“依实际情况观察,一般人民重视财产损失,忽略人口伤亡报告,是以人口伤亡调查表收到份数较少”。该委员会的调查一直延续至1947年8月,其后续工作交由南京市政府统计处办理。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为配合东京远东国际法庭和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根据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指示,1946年6月,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成立了由议长陈裕光为主任委员、副议长陈耀东为副主任委员的“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专门就日军在南京大屠杀罪行进行调查。委员由市临时参议会全体参议员、南京市各区区长及相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沦陷时期市民代表、沦陷初期曾从事国际救济与慈善工作的相关人士担任,下设调查、审查、编纂3组,并在南京市13个区设置了调查小组委员会,在各区区长指挥下,全面负责对各项罪行、罪证的搜集、调查、统计与汇报。

    为切实做好本次调查,该委员会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小组搜集战罪证据标准》等编制的33种调查表格,编制了《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种类统计表》《南京大屠杀案可提供作证被害人姓名住址表》《南京大屠杀案男女死伤统计表》等。从1946年6月至9月底,该委员会除对过去若干机关已调查的事实进行复查外,重点对沦陷时期滞留南京的市民进行个案调查,计有确实人证案件2784件,并根据调查结果制成被害人伤亡统计表、侵华日军罪行各类统计表等,并于1946年10月由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撰写了《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分别供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作为审讯日本战犯之证据。从调查罪行种类来看,其中枪杀1159件,用刺刀刺杀667件,集体屠杀315件,拉夫285件,烧杀136件,打死69件,先刑后杀33件,先奸后杀19件,炸死19件,强奸16件。在个案方面,提供了较为典型的10名受害者的案例,如柏鸿恩、李秀英、殷有余等,后来成为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谷寿夫案京字第一号证据的、由罗瑾冲印并辗转由吴旋保存的反映日军暴行的16张照片,即由该委员会搜集所得。所有调查资料经审核后,移送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转报司法行政部办理,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了20名可在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作证者名单。

    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日本战犯的重要证据

    上述三个机构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案的相关调查,尽管因时间短、经费不足,特别是许多案例如强奸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且受害人不愿接受调查或出面作证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调查不够严谨、调查范围不够广泛、未能形成详细的遇难者名录等不足,但总体说来,抗战胜利后,南京市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的调查还是比较全面、扎实的。这些调查资料、证人证言,经各种渠道,送达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为中外军事法庭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提供了有力证据。

    《南京大屠杀案可提供作证被害人姓名住址表》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种类统计表》

    在充分利用上述调查材料并进一步取证的基础上,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法对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的原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判处死刑;对实施杀人比赛的第六师团军官向井敏明、野田毅和在作战中屠杀中国民众300余人的第六师团军官田中军吉判处死刑。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书指出:“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尸体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状,尤非笔楮所忍形容。”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国际海牙陆战规例》《国际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中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正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1948年11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利用中国政府提供的证据、到中国实地调查和对相关证人进行庭讯等基础上,对包括松井石根在内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宣判。据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大法官梅汝璈先生回忆:“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功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10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100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在长达1218页的判决书中,用两个专章的篇幅,作了题为“攻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的判词,确认侵华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是在日本官方默许和支持下进行的,“在日军占领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万。这一估计并不夸大其词,而是可以通过埋尸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而且,这一统计数字还不包括那些被焚烧的、被扔进长江的以及被日军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尸体”。法庭判处南京大屠杀的元凶松井石根以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执行。

    文中所示档案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2月10日 总第3766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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