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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浙东沿海地区的盐业缉私

作者:陈君静 白 斌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3-01-16 星期一

    1945年抗战胜利后,浙江沦陷区盐场陆续被国民政府接收。为加强对盐场统一管理,浙江盐警进行大规模扩编,新增盐警31个队,连同原有45个队,共计76个队。盐警对私盐活动的打击可谓不遗余力,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私盐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在象山县档案馆馆藏的浙东海洋盐业档案中,保留了大量浙东沿海地区盐警缉私报告,通过梳理其中典型案件,得以窥见当时浙东沿海地区的私盐活动与盐业缉私工作。

1946年11月18日,象山县渔会向玉泉盐场公署发去的公函(部分)。
 

渔盐异地售卖缉私案

    1946年11月18日,象山县渔会向玉泉盐场公署发去盐字第204号公函。公函中,象山县渔会会员马良鸿等人声称其运盐船在行驶途中遭遇海盗,后逃至溪头杨外洋面被盐警查扣的情形。此时,临近冬季带鱼汛,马良鸿下属福德甡、恒兴2家店所经营的海产品除冰鲜出售外,剩余大量带鱼则用盐腌制后,装桶运往上海、宁波等地进行销售。马良鸿委托一郑姓伙计于11月7日向玉泉盐场公署出票购买渔盐,“恒兴之户票号玉泉第零一三三号配购渔盐一百三十担,福德甡户玉字第零一三四号配购渔盐一百七十担”。8日,郑姓伙计前往金鸡山场务所,用所购盐票秤放渔盐300担。之后,他雇佣叶永淼的渔船,并与船老大杨定文约定,将购得渔盐在9日运回石浦,以便使用。然而,伙计却一直未收到关于运盐的消息。于是,他向金鸡山场务所发出询问,被告知9日那天,2艘运盐船开出后,有人在洋面听到枪声,但不知是何原因,运盐船也失去了音信。

    直到11月11日,杨定文才匆忙赶来,向郑姓伙计说明原因。当日,2艘运盐船行驶至南田洋(即业鱼洋)时,突然出现4艘海盗船,向运盐船发起袭击,劫匪来势汹汹,连开数枪。运盐船本想往金鸡山方向逃避,但其中2艘海盗船迅速驶往金鸡山港,堵住进港航道。不得已之下,运盐船只能紧急开往三门县。待运盐船逃到蛇盘洋时,海盗船仍在其后紧追不舍。于是,运盐船打算驶往沿海各小港进行躲避,无奈潮水只涨到一半,浅滩难入,他们被迫开往旗门港。此时,运盐船上的粮食已经吃光,只能暂时停泊,就近购买粮食与柴火。之后,运盐船碰到上厫盐警第28队检查,盐警将2艘运盐船连同渔盐扣留下来。福德甡、恒兴2家店得知此事后,马上请求盐警发还运盐船及所运渔盐。但盐警已经将渔盐没收之事呈报玉泉盐场公署。马良鸿便通过象山县渔会发函,向其证明情况属实,同时请求玉泉盐场公署归还扣留渔盐。

    1947年2月23日,针对此事,浙江宁海地方法院在其出具的刑事裁定中给出了不同答案。涉及本案的船主叶永淼在1946年11月8日收到渔盐约283担,之后本应由杨定文将渔盐运至石浦。但他们却并未按照指定地点运输,而是将渔盐运往溪头杨港口外埠头,当作食盐私自进行销售。9日,盐警第28队副队长刘永福查获渔盐私自销售情形,并报由玉泉盐场公署侦讯。经法院审核,除刑事部分不予起诉外,按照《盐专卖条例》第53条、第56条及《罚金罚款提高标准条例》第3条规定,涉案运盐船船主叶永森及涉案福德甡、恒兴2家店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将所领283担渔盐的售卖差额,按照当地盐价每担1.2万元,共计339.6万元予以补缴,并限其在20日内缴纳完毕。

    面对法院的判决,叶永淼及2家店于1947年4月1日先后缴纳罚金和渔盐售卖差额,总计390万元。其中,罚金四成作为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另有11万元奖励给上厫盐警第28队。4月27日,玉泉盐场上厫盐务所将所扣渔盐及船只发还,该案最终顺利结案。  


1948年4月21日,新顺渔栈栈主芦正悌的问供笔录。

渔盐无票使用缉私案

    1948年4月23日,两浙盐警第28队队长姜维新在呈送玉泉盐场公署的缉私2号文件中,记录了盐警查获新顺渔栈、森顺渔栈违规使用渔盐的情形。20日,两浙盐警第28队副队长丁宏海奉命率警员2名调查象山石浦各渔盐厂栈地址。调查过程中,他们在新顺渔栈查得无票盐约5担,又在森顺渔栈查得无印盐约2担。于是,丁宏海将2家渔栈栈主带回警队进行询问,其问供笔录如下:

    (照抄)问供笔录

    姓名 年龄 籍贯 职业 住址

    芦正悌 卅三 象山 渔业 石浦营房街

    问:我们弟兄在你家查出盐五百多斤,为何没有税票?你的盐是那(哪)里来的?

    答:盐是去年由沈家门买来的,因为当时买带鱼的时候所用余下来的盐,税票已经失落。

    问:你的盐既无税票,并且渔盐不能登岸,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确是用余的渔盐,税票失落。

    问:无票盐及渔盐登岸就是私盐,应该犯法,你知道吗?

    答:我不知道手续,请原谅点。

    问:你讲的话实在吗?

    答:实在的。

    被讯人:芦正悌(右拇指印)

    讯问人:姜维新

    笔录人:潘锦钏

    三十七年四月廿一日

    从询问笔录可知,新顺渔栈栈主芦正悌称,盐是去年由沈家门购买用作腌鱼,相关税票已经丢失。森顺渔栈栈主林桂顺则称其盐是去年封存的渔盐,因使用时没有报备,所以没有盐印。根据稽查私盐相关规定,“渔盐不能登岸,登岸应作私盐论”。因此,即使新顺渔栈所存之盐是渔盐,只要没有税票,就一律算作私盐。至于森顺渔栈称其存盐为往年鱼汛盖印后封存之盐,但渔盐封存后就不能擅自使用。该栈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启用,导致无法分清是否为私盐,且没有盐印核查,只能当作私盐处理。

    最终,2家渔栈的渔盐被当作私盐没收,后送往石浦渔盐仓,并分呈区部处理。由于所涉私盐数额不大,当事人芦正悌于4月21日被保释出狱。23日,象山县石浦镇鲜咸货商业同业公会向两浙盐警第28队发去公函,向其说明新顺渔栈和森顺渔栈从未购买过私盐,恳请盐警免予深究,以恤商艰。从27日玉泉盐场公署发布的处分书可知,该案最终只将私盐约7担予以没收,并未进行其他处罚。

    相比渔盐异地售卖案而言,渔栈违规使用案由于涉盐数额较小、案情较轻,盐警一般将缴获私盐没收即可,不会移交法院进行判决。对于数额和影响较小的渔盐走私案件,玉泉盐场也有一定的自由处理权限。如同时期盐警缉获无主(人贩在逃)私盐一案,其处理结果也是仅将缴获私盐约3担予以没收后,便匆匆结案。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1月13日 总第3933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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