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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新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

——1953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作者:马 菲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3-02-10 星期五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953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积极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展开了农业领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初步探索。

分化趋势:农业生产出现新问题

    195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使约3亿农民分到了7亿亩左右的土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使得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生产力解放和农业迅速恢复。摆脱了封建土地制度束缚的农民迫切需要进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改进耕作制度、采用农业新技术等手段,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

    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民仍然是分散的、孤立的个体,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生产工具落后等困难,一家一户生产的局限性十分突出,缺乏抗风险能力。当遇到天灾人祸等变故时,只能变卖土地、房屋,或出卖劳动力。由此,部分地区的农村出现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和雇工剥削现象,并呈增长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摆脱贫困,一些地区的农民开始自发联合和组织起来,开展变工互助。无牲畜的农民和有牲畜的农民合作、农具归在一起使用。变工互助是中国农村社会中一种传统的生产互助方式,即按照等工或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人工与人工或人工与畜工互换的方式,互相帮助,轮流进行生产劳动。在生产资料匮乏的状况下,有着历史传统的变工互助能够满足农民在人力、物力、畜力上互相调剂的需要,对于土地改革后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就在根据地、解放区领导翻身农民建立和发展各种劳动组织,积累了一些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积极倡导发展临时性、季节性的互助组以及常年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等。据统计,1950年全国有互助组280万个,其中大部分分布在老解放区。

    根据土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鼓励发展变工互助、互助组等生产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困难,遏制农村出现的新的两极分化趋势。1950年2月,农业部颁布《关于一九五〇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指示》,其中关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中,就包括“大量发动和组织劳动力,以恢复及提高耕作水平,组织劳动互助,在老区应成为农民习惯,并达劳力的一半以上;在新区,亦应在旧有的习惯下,通过典型加以推广”。

    然而,传统的变工互助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其组织范围多在亲友之间,随意性较强,讲究人情世故,同时规模较小,缺少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并且,传统变工互助成员多经济贫困、安于现状,互助的目的主要是维持生计,而对新工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感兴趣,认为“种不上百亩地,打不下百石粮。生产已到了顶,再讲技术也不行”。到1950年底,老解放区的互助组织总体上继续发展,但也出现了涣散、萎缩甚至解体的趋势。

    从实际情况看,只增加劳动力数量而缺乏资金和技术投入,其成效必定是有限的,农业领域的互助合作还要与模式创新、技术发展、资金投入等结合起来,通过推广新技术引导农民走农业集体化、社会主义化的道路。由此,党和政府加强领导,引导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走向更高级形式逐步提上日程。

“组织起来”:党中央倡导发展农民合作互助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1951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经过研究讨论,会议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并于同年12月15日印发给各级党委试行实施。

    《决议(草案)》明确提出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提倡“组织起来”,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并指出这种劳动互助的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随着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展开,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有两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方面,创新了集体成摊、伙买农具、以工换料等各种互助合作的生产形式,打破了原有合作范围,并且强调生产与提高农业技术相结合,不仅逐步推广新式农具、兴修水利,充实农业互助的内容,还通过开展农业技术科普和宣传教育使农民认识到新技术的重要性。如山西省平顺县推行新耕作制度改革时“遇到保守思想的抵抗”,县委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宣传。农民郭成龙介绍了他的混种经验,“到秋季,在这块田里除了刨到3000斤马铃薯外,还收了70多斤玉米”。通过农民的现身说法,广大农民坚定了改革耕作制度的信心。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组织开展个体农民无法进行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拓购销渠道、发放基金贷款,积极引导发展多种经济、避免单一生产,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20世纪50年代,人民政府发放大量合作基金贷款,支持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

图为农民群众正在领取贷款。

    另一方面,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由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决议(草案)》指出,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条件稳步前进。在新解放区和互助运动薄弱地区,应有领导的大量发展临时性、季节性、简单的劳动互助。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的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外,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后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20世纪50年代,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社报名大会现场,农民踊跃报名。

    至1952年底,互助组已发展到802.6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600多个。经过一年多的试行,中共中央对《决议(草案)》进行个别修改后,通过为正式决议。1953年2月15日,正逢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党中央正式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向农民发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各地开始进入普遍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阶段。

整顿巩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新发展

    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指导和组织农业合作化工作,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省委及以上的党的委员会中建立农村工作部,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通过发展农业合作化增加农业生产,满足国家工业化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在华北、东北、华东等局部地区出现强迫农民入社、侵犯中农利益、盲目追求高级形式等急躁冒进的现象。1953年3月8日,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向党中央汇报了这些情况。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当天就发出《对各大区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发展的五年计划数字的指示》,16日又发出《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17日发出《关于布置农村工作应照顾小农经济特点的指示》,19日发出《关于解决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这些指示中,党中央深刻分析了农村各项工作中产生急躁冒进错误和屡纠屡犯的原因,指出各地在领导农业生产的时候,要照顾到小农经济的特点,保护个体生产者的利益。26日,《人民日报》公布了中共中央《决议》和《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发表题为《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的社论,对党中央的决议和方针政策做公开解释。

    为了更有效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偏差,1953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在会上指出各地互助合作运动中发生的急躁冒进这一主要偏向,并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在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指导下,党中央关于解决领导农业生产关键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对纠正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冒进倾向、稳定农民情绪和巩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起到积极作用。

    1953年10月至11月间,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2月公布执行。这是继党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第一个决议之后又一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指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从而逐步地把农村的经济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计划联结起来,逐步地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改造小农经济”,并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日益成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要求各地更多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党中央指引下,农村掀起了大办农业社的热潮,到1954年春,合作社发展到9万多个。

    1954年到1955年上半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共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发展及随后的整顿工作。1955年夏收,全国保留的65万个农业社中,80%以上实现增产,表现出互助合作运动的明显优越性,为实现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互助合作运动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后来还根据形势需要,将农民的个体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使其与国家的计划经济相协调,促进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快了农业迈向现代化的步伐。

    文中所示图片为中央档案馆档案资料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2月10日 总第3943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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