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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愈繁而弊愈多”

——清代汤启声革职案中的律例弊端

作者:赵 菁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3-02-14 星期二

    “古来政之弊也,不徒弊于疏略,抑且弊于繁密。”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典章制度的集大成者。相对独立的文官行政处分制度,也是清代才出现的,其涵盖了文官在行政与司法活动中的方方面面,既细且繁。这一制度在突出君主权威、规范文官行为的同时,却因条例不断增删修订而日益琐碎,使得处分程序整体缺乏稳定性,难以发挥其应有之效。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中,有不少文官受到行政处分的档案,其中汤启声革职案就颇具代表性。

清朝文官画像(局部)

贤明知县被参

    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籍贯江都大桥镇的汤启声在乡试中考中举人,初入仕途即授江西余干县知县。雍正元年(1723),汤启声任福建汀州府宁化县知县,他任期内勤政爱民,得到福建布政使黄叔琬的密折保举,赞赏汤启声是“均得民心,澹泊自甘,办事不辞劳苦,委系才干素著、廉洁自持之员”。作为雍正帝的亲信臣子,黄叔琬拥有御赐的密折,所言可直达圣听。雍正二年(1724),汤启声因担任福建乡试同考官时选拔人才出色而调任南安知县。当时,清政府极其重视台湾收复后的建设,而时任台湾府彰化县知县的张缟过于年轻、缺乏历练,闽浙总督高其倬故而破格保奏汤启声。经雍正帝面见考察后,汤启声被任命为彰化县知县。可见,此时汤启声政声颇高。到任彰化后,他在当地建设县署,兴办义学,关怀民生,被后世称为“彰化文教拓荒之前驱”。然而,仅仅一年后,曾经力举保荐汤启声的高其倬,参奏汤启声在任南安知县时“患病失察丁役犯赃”,即本身患有疾病,且对丁役贪赃枉法失察。虽然“审明并无别项赃私过犯”,但汤启声仍受到行政处分。这种因任内失察被连带处分的情形,称作“因公诖误”,清代时有发生。

清雍正元年(1723),福建布政使黄叔琬保举汤启声的奏折(部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依据律例论处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汤启声革职案相关档案,展现了清代文官行政处分(从提出到解除)遵循的既定程序。汤启声革职一案起始于闽浙总督高其倬的参奏。在处分提出环节,享有监察权的官员均可题参或密奏。其中,对地方文员的参奏主要由各地督抚提出,参奏一般依据下级官员的揭发举报。在处分议定环节,议处原则是区分公罪还是私罪、是情有可原还是咎无可逭。按照《大清律例》“凡一应不系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的解释,公罪包含执行公务时的过失行为,汤启声被参情形就属于犯公罪。在基本定性后,参奏官员的地方督抚会一并提出处分建议,如闽浙总督高其倬就提出了革职的建议,之后经皇帝批阅再交吏部拟定执行。吏部主要依据《吏部处分则例》拟定处罚,处分等级大致分为罚俸、降级和革职三种,汤启声就被拟定了最重的处分——革职。因犯公罪而被革职的文官成为废员。他们要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原籍地,继续受到都察院、地方官的监督,不得擅自离境。但革职并不意味着政治生涯的终结,清朝统治者规定受此处分的文官经过一段考验期,可以恢复原官或原衔,即适用开复制度而解除处分。汤启声被革职后,辗转成为安徽巡抚赵国麟的幕宾,负责料理刑名事务。在幕中助理的两年,赵国麟对汤启声颇为器重,甚至向乾隆帝奏请循例开复汤启声顶戴。赵国麟在奏折中写道:“其在幕中助理已经二载,近奉恩例,凡因公屈抑情属可原之废员,准照雍正二年之例,赴各该督抚具呈,查明具题,送部引见,酌予开复。”乾隆帝阅后朱批:“著照所请行将奉旨处咨部知之。”汤启声在垂暮之年终于得以解除行政处分,恢复原官衔。

清乾隆二年(1737),安徽巡抚赵国麟奏请循例开复汤启声的奏折(部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动辄得咎”写照

    清代保持着以律为主导,用例来补充、变通的立法方式。律是正文,例是特别规定,律例并行于国家法典之中。清代行政处分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建立在《大清律例》和各种则例的架构上。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行政处分制度的局限性难以避免,其内容之烦苛就是历代积累下的“顽疾”。如,清代皇帝对《吏部处分则例》有不同程度的修订编纂。嘉庆帝为将《吏部处分则例》删繁就简,特意下谕旨:“自定例屡经增改之后,条目滋多,日趋苛细,书吏因缘为奸,虽有贤能之员日罣吏议,而庸碌者或以幸免,于甄别人材(才)澄叙官方之道,甚无益也。”然而,光绪朝时《吏部处分则例》仍详细设置了231类3000余条款,涵盖六部各项职责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产生这样的弊端,表面上看是《吏部处分则例》规定的内容细密烦苛,多因事定例、因案定例,针对处置当时具体情形,展现出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不够,立法条文趋向琐碎繁杂。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律例实施过程中人为因素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官员执行时比附律例、去轻从重,乃至通过奏请皇帝降旨等来影响判处结果,使文官行政处分制度的施行深受“人治”所累。

清乾隆二年(1737),乾隆帝同意解除汤启声革职处分的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朝统治者原本希望依靠制度去规范官员行为,却造成了“法愈繁而弊愈多”局面,反倒容易被官员援引徇私,上下其手,其弊端难以胜数,难怪有官吏信奉“居官求有功无过,无过便是有功”。汤启声从政期间三任知县,屡经保荐,政绩斐然。他因公诖误情属可原,却因此被革职。此案正是清代烦苛律例下文官为政动辄得咎的一个真实写照。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2月10日 总第3943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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