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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玉泉盐场盐斤失窃诸事

作者:童 杰 石 鹏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3-05-15 星期一

    自古以来,盐既是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调味品,也是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故盐的生产与销售,往往受到政府管制。但在产盐、运盐、存盐的过程中,窃盐、抢盐的情况时有发生。20世纪40年代,玉泉盐场下辖盐仓亦存在盐斤被窃之事,此类案件大多被完整地记录在当时的盐业文书档案上。

窃盐案件频发

    根据浙东海洋盐业档案记载,玉泉盐场盐斤失窃案件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不法之徒扒窃盐斤。这是玉泉盐场最为常见的盐斤失窃案件。如1940年12月9日,两浙玉泉盐务金东西秤放分局下辖平洋厂石程边平七、平八两仓的盐斤被窃,经查,平七仓损失70斤,平八仓损失130斤。督产员朱松东报称,该两仓为草棚,窃贼将草棚一角撬开,导致存盐被窃。1941年2月22日,金鸡山下洋墩益泰厫临三仓的左角被挖一窟窿,被窃盐40斤。可见,由于玉泉盐场辖区不少盐仓为茅草所建,本身不是很牢固,故窃贼往往挖个窟窿就可得手,这是盐仓存盐失窃的重要原因。正因如此,个别盐仓还出现了连续被窃的事件。如1940年,下洋墩区严李川所管辖的几个盐仓,在9月至11月间先后被窃多达5次,被窃粗盐共计930斤,损失严重。

    二是运盐人员窃取食盐。食盐从产地运往销售区的过程中,一些运盐人员有时亦趁机窃取食盐,中饱私囊。其中,尤以运盐的船户为甚。有些运盐船户“狡猾成性,中途窃盐或掺和水份(分)、沙石等等。押运员警缉获送究有案。一般而言,盐船每批数十只,押运员警人数稀少,力量较薄,监视上又不能严密,致船户乘机作弊”。如1941年3月16日,玉泉秤放局泗洲头秤放处代理监秤员丁士澜向玉泉场公署呈文称,船户葛方弟于本月14日承运盐170担,是日夜到埠,15日卸清。不料,在卸清之际,葛氏心生贪念,竟然将一部分盐私藏在船的后舱,结果被一位姓魏的押运员发现。经过秤,葛氏所偷藏的食盐计227斤。3月24日,玉泉场公署向泗洲头秤放处下达指令,“偷藏之盐,由转运站外运,窃犯由处送法院”。

    三是盐仓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玉泉盐场产区的盐仓,除了有篷长外,还有盐工、篾工等工作人员。个别工作人员,有时亦利用职务之便偷窃盐斤。如1941年3月23日,两浙玉泉盐务金东西秤放分局呈文玉泉场公署称,盐民严加宝于本年1月17日上午,向金东西秤放分局领牌煎盐6笼,恰遇督产员朱松东与篷长鲍恒利在石程边平八仓收盐,故将煎好的盐悉数进仓保存,但有一笼尚未煎完。迨这笼煎制成盐,篷长已收毕回家,严加宝担心此笼盐被人偷去,即送到附近的公仓内存储。当时,公仓内住着一名叫作叶佩启的盐场篾工,严加宝认为公仓内住有篾工,可以看管存盐,比较稳妥。不料,叶佩启“心怀不良”,竟将严氏的存盐连夜盗卖。严加宝遭此损失,心有不甘,遂去找篾工头赧妹交涉。赧妹多方探询,于1月22日在南乡将叶佩启寻获。后严加宝将叶佩启送至税警四十七队三分队拘押,经讯问后,叶佩启被保释。在赧妹等人从中调解后,叶佩启同意赔偿严加宝损失费12元,但叶氏实际只付了6元。该事发生后,平洋厂办事处督产员郭来祯最先向金东西秤放分局呈报了此事,并提出“该篾工叶佩启不惜挺(铤)而走险,偷卖私盐,否则岂肯挽人说情,愿意赔偿,似此情形,其盗卖殆无疑义,应请严予惩办而儆效尤”。但根据叶佩启的口供称,其并未偷盐,他只是公仓的篾工,白天做工,晚上就睡在仓内,没有看盐的责任。虽经一再严讯,对于偷盐的罪名,叶佩启始终不肯承认。此外,严加宝当时所煎的最后一笼盐,未经篷长过秤,事前亦未报告办事处,擅自存储于公仓,手续不全。所以对于盐斤被窃一事责任的认定,金东西秤放分局监秤员张瑞麟也不知该如何处理和赔付,故又呈文汇报给玉泉场公署,请其定夺。3月26日,玉泉场公署给金东西秤放分局下达指令,认为严加宝事前并未委托叶佩启看管存盐,同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叶氏窃盐,故由严加宝自己承担损失。尽管玉泉场公署未追究叶佩启的责任,但就整个事件而言,叶佩启窃盐的嫌疑还是很大。因为叶佩启在口供里并没有提到,为何在盐斤失窃后跑到南乡。另外,档案记载中亦未提到公仓有人为破坏的痕迹,加上叶佩启晚上就睡在公仓内,退一步讲,即便不是叶佩启偷了盐,也很可能是看管公仓的其他内部人员所为。

1941年,两浙玉泉盐务金东西秤放分局向玉泉场公署汇报盐民严加宝煎盐被窃一事的呈文(部分)。

惩处措施出台

1941年,《呈报盐斤抢劫或失窃火灾等调查表》。

    针对盐场仓库存盐失窃频发这一现象,玉泉场公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公文处理流程,即一旦盐仓存盐被窃,各分厂要向玉泉场公署呈送公文,汇报案件经过,且要填写《呈报盐斤抢劫或失窃火灾等调查表》,以记录盐斤失窃的地点、数量及相关的调查情况等。然后玉泉场公署根据汇报结果,再给分厂下达处理指令。遇到重大案件,玉泉场公署还要向当时的两浙台州盐税局汇报。具体而言,玉泉场公署对窃取盐斤的不法行为,往往采取以下三种举措:

    一是缉捕犯罪者。玉泉盐场产区专设有税警第四十七队负责缉私,因此往往由税警来缉捕窃盐的罪犯。如1941年1月4日晚上10时,税警支队队长许敝到盐场查勤,在新厫仓附近,远远地看见有二三个人影徘徊不去,便上前查问,这几个人顿时四处逃散,当场只拿获一名嫌疑人,并在地上拾得盐印一方,后带回警局发现盐印系伪造。被抓获的嫌疑人为哑巴,观其手势,乃知其与同伙企图偷窃仓盐。嫌疑人又在地上写出“春贵”“依曹”等字样,税警带着嫌疑人于7日晚将盐民任春贵与任依曹先后拿获。经讯问,两人对偷盐一事供认不讳。据其口供,现场所发现的盐印是由任依中父子所伪造。然而,待税警赶至任依中住址时,他们父子早已闻风而逃。因任春贵等三人不仅偷盐,且伪造盐印,兹事体大,被移交象山县法院依法处置。对此,玉泉场公署还向两浙台州盐税局呈文汇报了此事,台州盐税局亦下达了继续缉捕在逃嫌疑人的指令。

    再如,同年4月8日三更时分,下洋墩支局守仓盐民金守凤忽然听到收运处71号仓有声音,起身探视,发现严纪田正在偷盐,金守凤连忙追赶,严氏察觉后逃逸。后督产员俞振华与金守凤以及税警第四十七队二分队士警,将其家包围,最终将严纪田抓获。严纪田是当时著名的窃贼,仓盐以前失窃之事,多数为严纪田所为,故最终将其依法严办。

    二是惩罚责任人。在查不出或抓不到偷窃犯的情况下,玉泉场公署往往会对盐仓负责人进行惩罚,主要措施就是令其赔偿。如1940年12月9日,平洋厂石程边平七、平八二仓的盐斤被窃后,金东西秤放分局责令该管篷长鲍得利按照当地现行税率,赔缴税款21元4角4分。

    三是加强对盐仓的巡视。因为盐仓较多,又散布各处,仓夫对盐仓的日常管理很难做到无遗漏。在仓盐失窃之后,盐场会严饬各仓夫加强对盐仓的巡视。另外,税警也会加强对当地盐仓的巡哨。

    玉泉盐场虽然采取了诸多措施,以减少仓盐失窃的发生,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因为盐仓多用茅草建成,不牢固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加上仓夫有时对盐仓看管不认真,税警有时抓捕不力,这都容易导致仓盐接二连三失窃。

    本文所示档案为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5月12日 总第3982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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