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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从传统到现代演变的重要见证

民国江苏司法档案

作者:国家档案局馆室司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4-03-29 星期五

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正本

陈公博汉奸案判决书(部分)

文献遗产名称:民国江苏司法档案

文献形成年代:1912年至1949年

文献数量:120594卷

文献保存者:江苏省档案馆

    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江苏司法档案共120594卷,涵盖民国时期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高等检察厅和江苏高等法院等各历史阶段的相关档案,完整记录了1912年至1949年江苏司法历史发展过程和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档案内容系统、数量浩繁、时间及区域典型性较为突出。其中,既包括轰动一时的宋教仁遇刺案和抗战胜利后公审战犯、汉奸的庭审材料,又有债务纠纷、婚姻财产、遗产继承及分割等众多审判文书,从中可窥得民国时期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状况。2014年,该档案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

    民国江苏司法档案主要包括:

    (一)政治、汉奸及战犯案件记录。包括宋教仁遇刺案、陈独秀“危害民国”案、“七君子事件”,汉奸陈公博、周佛海、褚民谊、陈璧君等审判卷宗,日本战犯酒井隆等审判材料。

    (二)民事、刑事及涉外案件记录。包括土地租佃、祠庙财产、房屋家产、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借贷、买卖、租赁等民事案件的审判记录;纵火、投毒、杀人、伤害、强奸、卖淫、伪造证券、妨害公务、渎职、赌博、贿赂、偷盗等刑事案件的审判材料;外国人与华人纠纷案件的审判材料。

    (三)机构、人事、统计表册。包括各县法院成立、印信启用,设立各院法人登记处、提存所、联合办事处、特种刑庭及各级审判厅的文献;各级法院院长、庭长、检察官、书记官、承审员、帮审员、管狱员等的任免、考试、考绩、训练、晋级、奖惩、薪俸、处分的文献;司法人员及律师的人员名册、履历表;各级法院、监狱的民事、刑事案件年统计表、办案月报表。

    (四)地方条例、法规、会议记录、法官律师管理档案。包括法院组织法、县司法处条例、法院官员俸禄条例;人员考核、任用办法;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法令;司法人员赴任程限及奖惩规则等行政法规;羁押人犯办法;惩办匪盗暂行条例、大赦条例、汉奸自首条例、惩治国贼条例;高等法院及检察处的年终会议、各级法院的院务会议、民庭及刑庭庭长会议记录;高等法院编印的《司法公报》;律师资格复核及律师申请登录材料、法官训练大纲等。

    江苏是南京临时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所在地,见证了民国国体、政体变革的多个重要历史阶段。1909年,晚清政府颁行《法院编制法》,次年11月,江苏高等审判厅在苏州成立。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同年10月,江苏高等审判厅改称江苏高等法院,并设淮阴、上海、铜山、镇江、南通5个分院。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江苏南部主要城市先后沦陷,江苏高等法院辗转迁至苏北农村。1938年3月,日伪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12月,在苏州成立日伪江苏高等法院临时办事处;次年1月,成立日伪江苏高等法院。1940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并在此成立首都高等法院,与日伪江苏高等法院分治。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沿用汪伪旧制,在南京设首都高等法院,在苏州设江苏高等法院,并设镇江、淮阴、徐州、南通4个分院。随着解放战争逐步取得胜利,江苏境内的国民党法院系统相继被废除。

    民国江苏司法档案历经岁月变迁,为研究中国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包括制度、程序、法理、实践等方面的过渡和衔接,以及法律与社会变迁之关系,近代经济民生、金融贸易、契约合同、宗族组织、婚姻形态、社会问题等多个方面,提供了珍贵的法律史素材,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供稿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3月29日 总第4116期 第四版

 
 
责任编辑: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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