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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文件 青办发〔2014〕29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至县)2014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推动我省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切实发挥档案工作在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结合青海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构建党委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促进档案事业协调发展。

    (二)提高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履行职责,赋予其行政执法职能,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行政执法的各项条件,增强行政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严肃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档案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创建档案馆(室)工作新格局。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各级专业档案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都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机关档案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要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积极稳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把档案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逐步从由档案人员承担转变为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对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可适当予以奖励。

    二、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五)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与新设立的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帮助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要及时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新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专业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单位档案机构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省电子文件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管理、归档配套制度,确保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六)继续扩大建档范围。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或协调机构时,应根据需要吸收档案部门参加,确保建立档案与开展专项工作同步进行。要大力推进和逐步规范村、社区及其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档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建立家庭档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事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以及新领域、新专业、新机构、新社会组织和撤并、重组机构的档案收集、整理、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收集管理好深化改革中新形成的档案,防止档案散失。

    (七)加大档案收集力度。各级档案馆(室)要认真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和电子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文件(材料)收集、归档、保管职责,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要遵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移交档案。要加强对反映本地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的特色档案资料的收集征集工作,为文化建设建立档案。

    (八)做好民生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完善民生档案工作行政监管体制。各单位档案机构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做好就业、住房、医疗、食品安全、收入、养老、教育、环境保护等民生档案收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移交,并提供利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不断提高民生档案的接收比重,加快民生档案资源整合,实现档案资源体系对民生、对社会的“全覆盖”。

    三、加强档案利用体系建设

    (九)拓展档案馆公共服务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拓展档案馆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把档案馆建成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切实发挥好档案馆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方面的作用。

    (十)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积极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并按规定开放应开放的档案。各档案馆(室)要进一步简化档案查阅利用手续,查阅利用档案一律不得收费,最大限度满足档案利用者的需求。要主动开发档案资源,利用编研、展览、电视、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常态化的“一站式”档案信息服务,把档案转化为各种形式的文化产品,努力打造档案文化品牌。

    (十一)扩大档案利用服务范围。各档案馆(室)不仅要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档案资政服务,而且要紧跟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为广大群众特别是为新农村建设和农(牧)民服务。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对涉及民生的各类档案、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定,优先提供利用,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送档案信息进村入户,让更多的农(牧)民可以和市民一样,享受到同等的档案公共服务,实现档案资源配置和获取上的公平。

    (十二)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须的设施设备,改善档案信息化建设基础条件。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在资金投入上统筹安排,争取早日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各档案馆(室)在做好原生电子文件归档、接收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利用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馆藏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实现全文信息采集,并提供网上查阅利用服务。

    (十三)整合共享档案信息资源。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传输网络和平台,支持档案馆(室)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推动档案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把可公开的各类档案、信息上传网络,开展远程利用服务,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要及时规范档案流向,妥善处置档案,防止档案流失。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将已开放的档案上传到全国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使档案公共服务惠及社会、惠及群众。

    四、加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十四)稳步推进档案馆库建设。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是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建设主体,要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抓好市州、县级档案馆建设,力争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安全保密、节能环保的档案馆,在“十三五”末彻底消除“无库馆”、“危房馆”现象。重视档案馆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档案安全设施和设备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进一步提高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不断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

    (十五)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馆(室)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档案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严格落实档案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档案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快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防范体系,确保档案馆库和档案实体的安全。继续推行对已有复制件的档案原件进行封存的做法,以档案复制件提供利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切实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档案托管过程中的失泄密隐患。

    (十六)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各档案馆(室)要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档办发〔2013〕5号)要求,推进数字档案馆(室)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大安全保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开放档案、政府公开信息和网络公开信息的划控、鉴定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开放内容和范围。提供涉密档案信息服务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密审查,确保公开的档案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严防失泄秘密。进一步加强档案数字化加工的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制度,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监控、防范,确保数字化过程中的档案信息安全。

    (十七)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制度,积极开展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工作,力争“十三五”末实现省、市州、县三级重要档案数据的远程异地容灾备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对涉密档案、重要档案的存储介质要进行检验和认证,确保安全保管、长期可用。

    五、落实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

    (十八)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要把档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党委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九)不断改善档案工作条件。各地要建立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档案事业与其他各项事业同步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馆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建设。要将档案馆(室)在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编纂、展览、科研、教育培训及设备购置和维护、档案资料保管、技术保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工作需要。要加强对档案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科学使用。

    (二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把档案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列入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养选拔任用规划,为档案干部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不断优化档案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档案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要科学设置档案管理岗位,合理配备档案管理人员,保证基层档案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关心档案干部的成长进步,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保持档案干部队伍稳定。

    (二十一)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对档案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档案馆(室)藏品、档案利用实例、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例等广泛开展档案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展示档案工作新面貌新成绩,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2014年7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段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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