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出《关于启用“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通知》。《通知》提出,为更好地树立和宣传档案工作面向社会、服务各界、服务大众的良好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向世界展示中国档案行业的风采,国家档案局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中国档案行业徽标”。《通知》要求各单位根据《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徽标。
为规范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使用,充分发挥中国档案行业徽标在开展档案工作中的引导和宣传作用,依法保护徽标,国家档案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管理办法》。《办法》对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点击查看《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已授权中国档案报社统一制作和在全国发行“中国档案行业徽标”徽章等纪念品。每枚徽章价格5元(含邮寄费)。请填写《中国档案行业徽章征订单》后传真至中国档案报社发展部。各单位如需要徽标的具体应用,请直接与中国档案报社发展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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