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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档案馆发现民国司法状纸

作者:新干县档案局 郑剑平

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2018-01-22 星期一

状纸内页

    中国档案资讯网讯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档案局工作人员在开展馆藏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时,意外发现了印制于民国时期的蓝色“司法状纸”。该状纸迄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并且保存完好。

    民国司法状纸正面纸张顶部印有“提倡国货是总理民生主义的实行”标题。花纹条框内除印有孙中山先生头像等外,还罗列了孙中山先生遗嘱全文,正中处注明“司法状纸”和“刑事状”以及“司法行政部颁行”,并在右下方国民党中央党部部址图片边盖有隶书大红方印,左下方书写日期为“(民国)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到”,日期上盖有“彭逸羽”(新淦县政府县长)印章。说明该状纸使用于民国二十六年,即1937年。状纸的左下角及底部,则分别印有“此状纸定价银叁角”及“南京京华印书馆承印”字样。

    司法状纸背面罗列了诉状的注意事项,刑事状和民事状都分为普通注意事项和特别注意事项两部分。普通注意事项是对所有刑事诉状的要求,包括适用范围、必载事项等,规定了每张刑事诉状收费三角,民事状纸收费六角,并明令状纸定价包括状面与状内用纸,按定价出售,不得擅行加价。特别注意事项则依据状纸不同的适用对象制定。以最常见的起诉而论,刑事状规定,因刑事案件起诉或反诉或再审之诉而具状者,除依照普通注意事项填写外,还应分别记明左列各款情形: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及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若为所不知可不填);告诉自诉告发或申请声明之事实及理由;关于本案之证人或证物;其他应声叙之事实。民事状规定,民事案件起诉或反诉或追加诉讼或为再审之诉而具状者,除依照普通注意事项填写外,并应分别记明左列各款情形: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及其原因、应受裁判事项之声明及陈述、供证明或释明所用之证据方法、其他应声叙之事实。

    状纸内文为黑色印刷,首页为原被告情况表格,当事人应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其后页竖纹空白处供当事人填写状词,后附人证物证栏,且当事人可加附其他相关说明于后。正文最后署名“兼理司法新淦县县长彭,承审员尚公鉴”,末尾加盖经手发行处“新淦县政府发行处”椭圆形戳记。

    有关专家认为,状纸风格明显迎合国民党当局所推动的司法党化的时代背景。采取这种统一化的状纸,尤其是其对写作诉状的详细说明,在当时法律知识尚不普及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便利民众和一定的普法功能。

   (编辑:罗京)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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