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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实施细则》

明确数字化加工规范 推动婚姻登记档案共享

作者:翁 昕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5-25 星期五

    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档案局联合市民政局出台了《福州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福建省首个有关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全省率先明确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加工规范,统一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档号结构、目录数据库结构、数字化成果验收及移交的标准和要求,加快了全市婚姻登记档案共享工作的步伐。

    《实施细则》共8章18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信息化建设、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作了明确规定,并附有《福州市婚姻登记档案归档范围》《福州市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细则》《福州市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规范》3个配套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实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在进行婚姻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时,同步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

    针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标准不统一、数据整合共享困难等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加工规范,统一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档号结构,并在设置目录数据库结构时细化了婚姻登记类别、婚姻登记时间及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为婚姻登记档案共享打下了坚实基础。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对拟移交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及其数字化副本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婚姻登记档案及其数字化副本应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各级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档案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保障档案安全必备的设施、设备和装具,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八防”工作,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各级婚姻登记档案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可视情况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对存在损毁、丢失婚姻登记档案等6种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5月24日 总第3223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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