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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修订印发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利用规定

作者:河北省档案局

来源:河北省档案局网站

2018-05-30 星期三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利用规定》的通知精神,河北省档案局修订了《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利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不久前由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施行。

    该《规定》从档案的利用申请、利用审批、提供利用及档案的鉴定和使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系统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申请利用控制使用档案、未到开放年限档案的利用申请手续方面;特殊利用者如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利用档案的手续方面;对同意利用者带走的档案摘录、复制件所需履行的手续方面,如“对档案进行摘录、复制、打印、加盖河北省档案馆档案复制专用章的需签订使用协议”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申请利用本组织形成、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提供本组织出具的查档公函;申请利用本人或近亲属捐赠档案的,提供相应证明;申请利用工龄、学历、职称、任职、奖励等凭证档案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等出具的查档公函”等三个方面简化了利用手续,为广大利用者利用档案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

    新《规定》为省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保护与开发、鉴定划控、保管利用等方面业务工作提供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依据,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档案法治建设步伐。

    (摘编:罗京)

 
 
责任编辑: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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