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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出台档案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作者:张 弘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9-29 星期六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责任和要求,近日,浙江省档案局和省人力社保厅共同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并已开始施行。

    《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主要明确了7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档案专业科目、档案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明确继续教育登记主体为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为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档案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取得途径与计算方式,如参加档案初、中级职称考试及副研究馆员业务评价考试,合格的认定为12个学时等;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模式,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关系,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申报和聘任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在申报档案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或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均需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9月27日 总第3277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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