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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作者:王大众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11-14 星期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成为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档案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40年来,在全国各级档案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档案信息化体系建设成就显著,已建成以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为平台、以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为引领、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基础、以档案信息服务为目的、以档案信息安全为保障的档案信息化体系。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历程

    1979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提出了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为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1985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对省级以上档案馆有计划地实施计算机档案检索提出了“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发展要求。为适应计算机辅助档案检索的需要,国家档案局陆续出台了《档案著录规则》《中国档案分类法》《中国档案主题词表》等规范标准,为建立统一的档案目录检索体系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我国档案机读目录数据库建设的发展。此后,计算机技术开始应用于档案行业,初步实现了档案目录的计算机输入、存储、处理、检索、输出等功能。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电子文件的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加,对档案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档案事业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并开始围绕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档案管理现代化等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进了档案事业发展。国家档案局先后发布了《明清档案著录细则》《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等,指导目录数据库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及档案数据长期保存等项工作规范开展。在这个时期,各地的档案网站也逐步建立,主要包括档案法规、局馆介绍、档案工作信息等内容。

    200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将档案信息化作为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标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之中,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成为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重大档案信息化项目得到立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受到重视,各级档案部门在目录数据库建设、馆藏档案数字化、档案网站建设、数字档案馆建设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得以全面、有序、系统开展。

    2010年以来,档案信息化进入体系建设阶段。国家档案局先后印发了《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档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等标准,为规范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档案信息化建设成就显著

    档案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多年来,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对各级档案部门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行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力促进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推进。

    重视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40年来,国家档案局围绕档案信息化建设制定了系统的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为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档案数据资源建设、档案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等工作科学开展,以及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创新方式,不断提高档案信息服务水平。全国各级档案部门依托局域网、政务网、互联网等平台,拓宽档案信息服务渠道,服务形式日趋多样,信息内容更加丰富,建设了微信、微博等移动服务平台,开展了颇具特色的档案服务;依托馆藏档案资源管理系统服务平台,挖掘与民生相关的档案信息,围绕群众的民生需求,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在档案服务方式上,采取了网上预约、档案服务进社区、主动推送档案信息等便民服务方式,让老百姓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档案信息服务。

    着眼防范,不断提升档案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档案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的提升。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档案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档案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档案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特别将网络安全、设备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据备份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成绩喜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把新时代的发展理念贯穿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注入新动力,为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11月12日 总第3296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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