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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施行

作者:高宇翔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9-03-22 星期五

    本报讯 近日,为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广东省司法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使用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开展工作,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随之形成了大量的行政执法电子文件。由于没有明确如何规范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管理,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实行单套制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近年来,广东在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各地普遍存在行政执法案卷的标准不统一,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欠规范,归档、整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一些部门甚至因行政执法档案不齐全,在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因缺失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行政机关败诉等。

    自去7月起,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启动了《试行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经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于今年正式印发。《试行办法》分为4章,共18条,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档案的定义和职责。《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档案的概念;第三条明确了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要求。《试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归档整理的原则及常规的整理方法、归档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及其报审要求;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档案可以作为专门档案管理应符合的条件;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文件排列要求、形成和整理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三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行政执法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的条件;第十五条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设置档案管理模块或系统的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作出了规定。

    《试行办法》的印发实施,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举措之一,将进一步提高广东行政执法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全省打造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行“无纸化”执法的需要。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3月21日 总第3349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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