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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档案管理条例》修改公布

作者:蒋敏华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9-09-16 星期一

    本报讯 近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修改后的《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此次《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修订,主要基于全市档案事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上位法有关要求,主要作出4个方面的修改。包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相关内容,在法律责任部分也相应载明了违反有关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做到与上位法的内容表述一致;紧扣国家档案行政规章的要求,结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将条例原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相关内容修改为“各级各类档案馆根据国家关于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原则,围绕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规范和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的有关要求,支持档案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全市档案事务,明确了“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造成档案损失的违规行为后应承担的责任;跟踪档案工作机构改革后实际状况,删除了条例原规定的“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的有关表述,使《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更加严谨、更为规范。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修订施行,将有力推动全市档案法治架构不断完善,为强化全市档案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9月12日 总第3424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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