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要闻

解读《军队档案条例》的创新点

作者:黄 河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0-04-24 星期五

    2019年12月5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军队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重要的军事法规,是军队各级机关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新《条例》的发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特别是加强新时代军队档案事业建设的重要举措。新《条例》适应了新体制下军队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应了军队档案工作聚焦备战打仗的需要,适应了军队档案工作信息化转型升级的需要,在档案工作职责使命、服务利用、责任机制等方面,呈现出不少具有军队特色的创新点。

    首次提出军队档案工作的职责使命。习近平强调指出:“军队首先是一个战斗队,必须把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使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新《条例》将“为党管档、为军守史、为战服务”确定为军队档案工作的职责使命,既体现了档案自身的本质特征,又延承了地方档案工作的职能责任,还突出了军队档案工作姓党姓军的政治属性,明确了军队档案工作服务作战的职能定位,树立了军队档案工作向战聚焦、为战服务的鲜明导向。新《条例》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形成、收集和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为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服务保障”,通常可以概括为“记录历史、传承军魂、服务建设、保障打赢”。

    首次提出档案形成责任并明确了官兵在档案工作中的义务与权利。着眼构建档案工作全流程全要素管理体系,新《条例》对档案形成责任进行规范,要求“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准确完整地记录工作过程、形成记录材料并及时移交归档成为军队各项工作的基础环节,把档案工作关口前移到了文件材料形成环节;首次明确规定了“反映单位职能、建设发展和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有责任追溯和凭证作用的”11类文件材料应当列入归档范围,增强了新《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条例》还规定:“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形成、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体现了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是履行档案义务与利用档案权利的统一主体。通俗讲就是“形成档案人人有责、利用档案人人有权”。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形成档案的义务。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客观记录,真实完整反映单位职能运行和个人履职情况,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二是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有单位和人员在档案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应该保护其真实、完整与安全。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为此新《条例》围绕用档权利保障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

    突出为战服务的工作导向。“军队是要打仗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成了“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总格局。新《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把“为战服务”与“为党管档、为军守史”作为基本职能并列,强调了档案工作向战聚焦、为战服务的使命要求;明确把部队执行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以及参加重大演训、重大科研试验、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作战、战备、行政值班日记和电话记录,作战日记,单位大事记”等列为归档范围,体现了对部队执行备战打仗等军事行动任务形成文件材料的重视;新《条例》还明确“战时,战区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可以调用全军档案资源,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参战部队提供档案服务”,这是对战区指挥机构利用档案的政策倾斜,从制度规定上打通了档案信息服务作战的链路,突出了军队档案工作姓军为战的鲜明导向,突显了军队档案工作的特质,这是新《条例》区别以往的显著特征。

    明确现(退)役人员查档用档的程序办法。近些年,军队人员、退役人员查档呼声很高。现(退)役人员正在或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贡献,理应在利用个人档案方面予以方便。新《条例》明确:“军队单位应当加强所属人员个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个人档案移交地方时,所在单位应当留存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并于5年内移交军队档案馆”,首次明确提出军队应当留存军队人员个人档案数字复制件并移交档案馆,填补了军队人员个人档案信息空白,解决了“当兵几十年,部队无痕迹”的现象,体现了新《条例》更加注重维护军队人员个人权益的以人为本思想。不仅如此,新《条例》在现(退)役人员利用档案手续上,也作出了人文关怀和感情照顾,规定“军队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曾在军队工作的其他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档案中的本人信息”,即使是涉及秘密级、机密级军事秘密以及敏感事项的,也只需所在或者退役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同时简化了档案利用审批程序,这样务实的规定,会给现(退)役人员利用个人档案信息带来很多便利。

    适应时代发展体现了档案管理的创新。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以及信息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广泛运用,军队档案管理出现不少新情况新特点。新《条例》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在档案管理上进行了制度性创新。一方面,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以及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特别明确:“符合国家和军队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档案,具有法律凭证效力。再一方面,为充分利用地方人才和技术优势,助力军队档案工作快速发展,新《条例》对档案室、档案馆向社会购买服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购买范围,即“档案整理、抢救修复、数字化转换以及信息系统、安防系统运行维护”;明确了提供服务方资质,即“具有国家或者军队相应专业资质和保密资质的单位”;明确了审批权限,即“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明确了安全和保密要求,即“签订档案安全和保密协议,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年4月23日 总第3515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杨太阳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