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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新修订的档案法要把握“六个关系”

作者:徐 兵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0-07-31 星期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新修订的档案法)是新时代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遵循,在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和行动指南。基于此,笔者认为,学习宣传贯彻好新修订的档案法,在准确理解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还要把握“六个关系”。

    一是把握“定位”和“定向”的关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机构改革后,档案工作正处于职能划转调整后对外行政主体地位重新理顺确立、档案行政监督管理效力和效率亟待提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行政监督管理等逐步规范的“关键期”。新修订的档案法应时应势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战略擘画,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体现了档案事业从容的改革自信,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而用”的问题,回应了机构改革后全社会对档案工作未来走向的最大关切。新修订的档案法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确立并强化了“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为档案事业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新修订的档案法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既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又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将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档案工作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确保档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把握“引领”和“引发”的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的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档案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也亟需解决。新修订的档案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着力破解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为做好档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制度引领。《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档案治理体系,提升档案治理能力”的要求。我国档案事业将渐近地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从“档案管理”向“档案治理”转变已成发展之大势。步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改革关联度、融合度越来越高,单兵突进、零打碎敲难成气候,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新修订的档案法立足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着眼改革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从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着手,使档案事业改革更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有利于推动档案工作提质增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体化的世界就在那儿,谁拒绝这个世界,这个世界也会拒绝他”。针对信息时代给档案管理方式带来的巨大挑战,新修订的档案法对现行档案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本次修订在总结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档案法还紧跟时代发展,总结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教训,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作出规定,这是立法紧跟时代锐意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这些新的法律条款,将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领作用,必将引发和推动档案工作在“三个走向”实践中不断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

    三是把握“共建”和“共享”的关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档案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每个人和每个组织密切相关,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新修订的档案法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调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提出了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从制度设计上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保护档案,积极开发和利用档案。对各类主体档案义务与权利作出规定,并明确相应的保障措施。新修订的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建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如在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迈出了重大步伐,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切重点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意义重大。深刻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发展为了什么”等重大问题,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从而确保档案事业始终朝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服务需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是把握“安全”和“保障”的关系。档案安全关系到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安全,无论是损毁、灭失档案实体还是泄露档案所记载的特定信息,都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强调档案安全生命线和底线意识,从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保障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档案安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从主体责任上看,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保障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从软硬件保障上看,要求档案馆、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从工作推动上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规范了检查的主要内容、采取的方式,以及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等。新修订的档案法在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的责任,提出了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新修订的档案法着眼增强科技人才保障,在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是把握“执法”和“监督”的关系。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档和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是档案工作实践的一个短板。目前,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新修订的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规定。新修订的档案法还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当前,推动档案工作法治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是档案主管部门贯彻新修订的档案法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要遵照法律要求,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使档案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通过强化执法责任,拓宽执法监督内容和形式,找准行政权力运行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建立起运行高效、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档案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工作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机关的监督,让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新修订的档案法公正、有效实施。

    六是把握“巩固”和“发展”的关系。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重要指示要求,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档案工作在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档案部门要认真总结,把已经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总结好、巩固好,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落实到档案法规中,促使档案法规既符合新修订的档案法的规定又反映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着力推进现行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梳理和立改废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和“互联网+监管”清单,确保与新修订的档案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相互衔接、协调统一。要遵循新修订的档案法要求,创造性地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事业自觉,把贯彻新修订的档案法与实施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起来,提升依法治档的能力和水平;与服务中心工作、重点任务,以及落实不同主体责任和压实档案工作责任制结合起来,提升依法管档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对标新修订的档案法,进一步完善档案利用和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改进和创新档案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年7月30日 总第3557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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