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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开放壁垒下的欧洲立法与实践

作者:李安涛 编译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12-29 星期三

    欧洲数字图书馆鼓励文化遗产机构尽可能地开放资源,让数字文化遗产不仅能被看到,而且能得到利用与共享,这将为社会作出更多积极贡献,也符合文化遗产机构的公益使命。这一做法除了对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等有明显帮助外,还有利于加强与当地社区的联系,丰富文化遗产内容。在机构门户之外共享数据后,浏览量也将显著增加。

    欧洲数字图书馆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遗产机构合作。这些机构的藏品和全宗类型不同,在管理方式上存在差异,而且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获取方式和优先事项上也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不同机构需要进一步考虑“哪些内容可以通过欧洲数字图书馆与公共分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不过,戴维斯·图德在一次网络研讨会上说道:“开放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以下简称‘OpenGLAM’),具有良好的商业意义。”

如何推动文化遗产开放?

    为完成自身使命并支持文化遗产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欧洲数字图书馆制定了一些标准。例如,各类机构在提交数据时,欧洲数字图书馆会通过数据模型简化各种不同的数据管理政策和管理模式,利用统一的在线门户网站提供结构化的清晰信息。在倡导资源开放的同时,欧洲数字图书馆还设立了一些标准。譬如,欧洲数字图书馆共享数据的条件是,在欧洲数字图书馆官方网站中的元数据须标有“知识共享通用公共领域专用协议”(在全球范围内放弃所有权利)标识。而且,所有数字资源都要有一份权利声明,告知用户该项目的使用范围。除此之外,高质量数字资源的标准之一是其开放程度,而这些数字资源也将在欧洲数字图书馆官方网站以及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和展示。

    一些机构在对公共领域的产品进行数字化复制时,会声明自己的版权所有权,对于这样的做法,欧洲数字图书馆表示明确反对。正如道格拉斯·麦卡锡和安德里亚·华莱士所言,这种做法“阻碍了受文化机构管理的公共领域艺术品的创造力、创新和知识生产”。对此,欧洲立法者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简单来说,《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规定,公共领域视觉艺术作品的数字复制品应保留在公共领域(除非复制品本身是新的原创艺术作品,与受数字化影响的档案分开)。目前,该指令已被欧盟成员国采纳。

有开放意愿就够了吗?

    制度性政策并不是阻碍一个机构对文化遗产进行收集和再利用的唯一因素。档案工作者需要权衡隐私、个人肖像保护,甚至伦理问题。版权法不平衡、版权知识匮乏、适当制度性政策缺位是更大的挑战,这些使得说明必要的版权归属(或者说作出必要的决定)进而在线上公开资源变得更加困难。事实上,一些版权法的设置忽视了档案的本质。作者往往是佚名,而且实际上无法获得许可。由于版权保护期限长(且已延长),存在邻接权或特别权及在作品生命周期中可能发生的(自动或非自动)权利转让等因素,确定某物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也变得非常复杂。这些因素导致了许多“孤儿作品”的产生,并形成了所谓的“20世纪黑洞”。此外,研究、教育、创作或长期学习经常是跨国开展的,版权法往往难以管辖,这都给数字时代提出了许多挑战。专业人士有时需要在满足法律要求和完成机构公益使命之间作出选择。

如何克服这些挑战?

    跨国利用资源的困难无法单独克服,这对档案机构和文化遗产行业都产生了消极影响。该挑战和一些其他的常见挑战一起,共同促使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部门的代表在国际上倡导最新的版权例外和版权限制。欧洲决策者也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了措施。起初,“孤儿作品”被要求视为版权例外,所有成员国都需要采纳该指令。然而,该指令的适用范围有限,相较于亟须覆盖的广阔领域,有些力不能及。不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版权,尤其是对非商业范围作品的版权作出了更多规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参与“OpenGLAM”运动,越来越多的机构作出了示范,并使该活动逐渐演变为制度性实践,人们对“这些实践能不能带来积极影响”的疑虑渐渐消散,对“会不会失控或有没有回报”的担心也渐渐消失。

    正如欧洲数字图书馆在《2020—2025战略规划》中所述,欧洲数字图书馆未来几年的使命与过去所采取的措施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即“让人们更容易地将文化遗产用于教育、研究、创作和娱乐”。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数字图书馆将继续保持合作,为创造一个开放性、知识性、创新性的社会作出贡献。

    (原文作者阿里亚德娜·马塔斯系欧洲数字图书馆基金会政策顾问)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2月27日 总第3773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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