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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施行一年来

浙江青田办结全市首例档案违法行政处罚案件

作者:吴 平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2-01-05 星期三

    本报讯 2021年是新修订的档案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一年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档案法,加强档案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办结全市首例档案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使档案法的权威和刚性得以树立。

    案件当事人陈某英、陈某奇为姐弟关系。1988年,陈某奇经招工成为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压塑车间的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宣布解散,陈某奇下岗,自谋职业。2021年,陈某奇从原工友处得知,自己原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有毒有害工种,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因办理提前退休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于是,2021年9月至10月间,陈某奇与陈某英多次到青田县档案馆查档。10月29日,陈某奇与陈某英再次来到青田县档案馆,查阅了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会计凭证档案46卷。在查阅过程中,陈某英趁工作人员不备,在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压塑车间1995年1月工资表上添加了陈某奇的工资信息,并让陈某奇在上面签字。在出具档案复制件时,县档案馆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后发现此档案原件上共有11人的工资信息,最后1人陈某奇的工资信息笔迹与其余10人的笔迹明显不同,且11人的工资相加与总额不符。青田县档案馆经调取监控,确认两人有篡改档案的行为,随后立即向青田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进行通报。

    青田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接报后,经初步调查了解,认为陈某奇和陈某英篡改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余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应予以立案调查。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及时将案情汇报至丽水市档案局,并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启动办案程序。

    案件正式立案后,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调取监控录像,制作现场勘验图,截取现场监控照片等,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笔录。涉案当事人向调查取证人员说明了违法动机,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分别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随后,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陈某奇、陈某英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两名当事人分别缴纳了罚款,该案顺利办结。

    结案后,青田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向县档案馆通报了案件办理结果,要求县档案馆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采取补救措施,对被篡改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处理。同时,青田县也将进一步加大新修订档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水平。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1月3日 总第3776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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