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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作者:特约通讯员 粟盛民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2-08-26 星期五

    本报讯  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充分发挥红色资源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汇聚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强大精神力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及其保障措施,适用该《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在征集、购买、捐赠、出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购买。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在传承弘扬方面,《条例》明确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8月25日 总第3874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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