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研究会 > 章程机构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章程

(2013年11月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是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由全国档案行业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摄影联合组织。研究会在国家档案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档案报社负责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指导。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中国档案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反映档案战线在“两个百年”目标指引下的新人新事新业绩,致力于提高档案从业人员摄影技术和艺术修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宗旨:加强本行业内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的学术交流,研讨档案摄影及其发展、摄影为档案工作服务等课题,增进团结,开展摄影实践活动,提高行业摄影鉴赏能力与创作水平。

    第二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档案报社(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政编码:10005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繁荣档案摄影事业。

    1、推动档案摄影理论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2、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3、编辑出版摄影作品和摄影理论文集;

    4、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作品展览和比赛;

    5、开展摄影培训、讲座和作品观摩活动;

    6、对发展我国档案摄影事业和为本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7、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以及国外档案行业和资深摄影家的友好联系,适时开展境外摄影交流活动;

    8、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适当发展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全国档案行业及其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本会章程,有一定摄影基础,愿意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备案即为正式会员。

    团体会员:向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团体会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指导。团体会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向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报告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具体要求及入会程序见《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团体会员入会细则》)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团体会员每年缴纳团体会费或承办相关活动;

    4、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因特殊原因不参加本会通知的活动,需提前向研究会办公室请假。如无特殊原因,连续3年不参加本会通知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依法从事正常摄影活动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会有责任帮助其依法申诉和辩护。

    第九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严重触犯刑律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事务由理事会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按工作需要召开,当理事成员在职人数不足60%时,将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人选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并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2、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为方便开展工作,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退休或调离档案部门,原则上不再担任会内任何职务。

    第十九条 为方便开展工作,原则上由中国档案报社总编辑出任本会主席。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主席或常务副主席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经协商,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2、各方面的捐赠、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摄影作品展览、摄影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期间工资待遇、奖金等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中国档案报社财务部门代管。团体会员财务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李任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